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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列式行政規則-國有非公用不動產被占用處理要點

  • 第 8 點

    被占用國有非公用不動產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視為空地,依國有財產法第五十三條規定辦理標售:

    (一)地上種植蔬菜、水稻、竹類、果樹、雜木或其他農林作物者。
    (二)地上為非供居住使用之簡易棚架(屋)或貨櫃屋。
    (三)地上有簡易之畜禽舍者。
    (四)地上有水井、蓄水池、漁池、晒場、庭院或鋪設水泥、柏油者。
    (五)地上有廢置之防空洞或碉堡者。
    (六)地上有駁嵌、花台、圍籬、護坡、擋土牆或廣告牌者。
    (七)地上有堆置物者。
    (八)地上有簡易攤位、停車場及其設施者。
    (九)地上為私設之水溝、巷道使用者。
    (十)其他經標售機關認定占用情形簡易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