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
Facebook Line Twitter

首頁行政規則條列式行政規則 >  條文內容   

條列式行政規則-國有非公用不動產被占用處理要點

  • 第 7 點

    占用期間使用補償金,按占用情形依附表基準向實際占用人追收。占用人如未於限繳期限內繳納者,應依民法第二百二十九條第一項請求其支付自繳納期限屆滿後至實際繳交之日之遲延利息。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免收遲延利息:

    (一)未經聲請法院發給支付命令或訴請不當得利,而占用人已一次繳清或申請分期繳納使用補償金。
    (二)占用人依法取得合法使用權。
    (三)其他經財政部國有財產署認定情況特殊有利管理。
    前項使用補償金,得准分期付款。
    占用人於法院判決確定(含與確定判決同一效力之執行名義)應繳納使用補償金及其利息,申請分期付款繳清,並承諾如未依所定方式繳納,願依原執行名義補繳分期付款申請日之次日至清償日止之利息者,其利息計算至分期付款申請日止。
    前二項分期付款期數,視占用人經濟能力酌情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