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列式行政規則-國有非公用不動產被占用處理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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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點
國有非公用不動產被公司組織之公營事業或私人占用,執行機關應瞭解占用成因,分類處理,妥為評估處理方式,並避免紛爭;其符合國有財產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者,得以出租、讓售、專案讓售、視為空地標售、現狀標售或委託經營等方式處理。
被占用不動產無法依前項後段方式處理者,應通知占用人自行拆除或騰空交還,並得依下列方式處理:(一)違反相關法律或土地使用管制者,通知或協調主管機關依法處理。(二)以民事訴訟排除。(三)依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三百四十九條規定移請地方警察機關偵辦或逕向檢察機關告訴。占用情形影響國土保安或公共安全者,優先移送。對占用作居住使用者,執行機關於排除占用前,調查占用人是否需協助安置,並就需協助者協助依法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民間機構申請公共租賃住宅、社會住宅、榮民之家或社會福利機構或護理機構等進行安置,相關過程作成紀錄,以利日後查考。
占用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執行機關於排除占用前,協助依法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相關補助、補貼或津貼,並將過程作成紀錄,以利日後查考:(一)屬社會救助法規範之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二)屬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規範之特殊境遇家庭成員。(三)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領有生活補助費。(四)依老人福利法領有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