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列式行政規則-國有非公用不動產被占用處理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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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點
國有非公用不動產被政府機關或非公司組織之公營事業(以下簡稱各占用機關)占用,各占用機關如因公務或公共需要使用者,得依法申辦撥用。但不配合申辦撥用或使用情形不合於撥用規定者,應通知各占用機關自行拆除或騰空交還。各占用機關不配合辦理者,應協調其主管機關督促辦理,必要時,循司法途徑訴請排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