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35 點
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出售案件,買受人要求解除買賣契約退還原繳價款者,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解除買賣契約事由不可歸責雙方者:得協議解除買賣契約無息退還原繳價款。倘買受人要求加計利息時,應協議先退還原繳價款,另就加計利息部分,請其循訴訟途徑請求。
(二)解除買賣契約事由可歸責出售機關者:協議約定退還原繳價款。如買受人要求加計利息,利率按申請當期中央銀行公告之五大銀行平均存款一年期利率單利計算,但最高不得逾法定利率。
(三)退還之土地價款,由出售機關辦理庫退,加計之利息,由出售機關國有財產業務相關經費項下勻應,不足部分循預算程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