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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列式行政規則-國有非公用不動產讓售作業程序

  • 第 27 點

    申購人非屬利衝法規定不得與出售機關為買賣之人員者,應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自然人、法人或其他得為權利主體之非法人團體:由申購人切結其本人或其負責人、董事、獨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相類似職務之人非屬利衝法規定立法委員、監察委員及監督國產業務之行政院、財政部、本署及出售機關之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
    (二)國營事業機構:
    1、由其主管機關個案審認該交易行為是否確屬執行國家建設、公共政策或為公益用途,符合利衝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但書第五款規定之情形,並由該等國營事業機構切結前述事項。 
    2、主管機關及其所屬國營事業機構未依前目事項辦理審認或切結者,國營事業機構應依第一款方式切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