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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列式行政規則-國有非公用不動產讓售作業程序

  • 第 33 點

    申購人因急需先行使用土地或申購之土地需先完成特定事項始得讓售者,得於核准讓售後,申請預繳保證金,發給國有土地使用權同意書或同意辦理特定事項之證明書。
    前項預繳保證金之計收基準及繳納方式如下:

    (一)按預估當時之市場價格加計百分之五十計收(但其價格業經本署估價委員會評定者,依評定價格計收):
    1、申請類別:
    (1)鄰地所有權人申購國有畸零地,急於合併建築案件。
    (2)經核准讓售(無附帶條件),惟未完成計價或移轉登記程序,申請人急需先行使用案件。
    2、繳納方式:以現金繳納。
    (二)按預估當時之市場價格計收:
1、申請類別:
(1)鄰地所有權人協議調整地形成立,需先行使用調整後應登記為其所有之國有土地。
(2)公營事業機構依國有財產法第五十條規定申請讓售,因工程緊急需先行使用案件。
(3)中央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市)政府、公民營事業或興辦產業人開發產業園區,需先行使用範圍內國有土地案件。
2、繳納方式:以現金繳納。
(三)按開發後或變更編定後之預估市場價格計收:
1、申請類別:經核准俟完成特定事項後辦理讓售案件,其因涉及申請變更編定或水土保持者。
2、繳納方式:得以現金繳納,或以公民營銀行定期存單設定質權充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