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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列式行政規則-國有非公用不動產讓售作業程序

  • 第 32 點

    出售機關對於已讓售之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應每半年併同已標售部分彙整列冊函送本署層報行政院備查。
    讓售之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屬大面積且價格逾一億元者,應每半年彙整列冊報本署轉送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備查。
    擬讓售之國有非公用土地應先上網公告,並將資料送達立法院財政委員會一個月後,始得辦理讓售。但申購案件經依規定註銷,倘申購人重新檢證申購,該申購標的業經上網公告及列冊送達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期滿者,免再辦理上網公告及列冊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