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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列式行政規則-國有非公用不動產讓售作業程序

  • 第 31 點

    申購人死亡,合法繼承人申請過戶承購,按下列規定:

    (一)申購人於出售機關通知繳款前死亡者,得由部分繼承人檢附載有申購人死亡記事之戶籍證明文件影本、繼承人之戶籍證明文件影本及繼承系統表,並切結願處理任何糾紛後,由出售機關變更申購人名義為全體繼承人(拋棄繼承權者除外)後,就原案繼續辦理。
    (二)申購人於出售機關通知繳款後未繳款前死亡,如經繼承人代為繳款者,得由其檢附載有申購人死亡記事之戶籍證明文件影本、繼承人之戶籍證明文件影本及繼承系統表,並切結願處理任何糾紛後,以全體繼承人(拋棄繼承權者除外)名義發給產權移轉證明書,憑辦移轉登記。
    (三)申購人在繳款後,發給產權移轉證明書前死亡者,得由部分繼承人檢附載有申購人死亡記事之戶籍證明文件影本、繼承人之戶籍證明文件影本及繼承系統表,並切結願處理任何糾紛後,代為具領,並以原申購人名義填發產權移轉證明書,由繼承人依法辦理登記。
    (四)申購人如有應補繳價款而在補繳前死亡者,由代領產權移轉證明書或申辦移轉登記之繼承人代為繳清後,再辦理後續事宜。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情形,倘全體繼承人已檢附遺產分割協議書,得依其協議以部分繼承人名義發給產權移轉證明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