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列式行政規則-國有非公用不動產讓售作業程序
-
第 30 點
產權移轉證明書如有遺失,由申購人向出售機關申請補發,出售機關應於三日內補發該證明書,其右上角加蓋「補發」字樣,並應通知地政機關。
申購人死亡時,得由部分繼承人檢附載有申購人死亡記事之戶籍證明文件影本、繼承人之戶籍證明文件影本及繼承系統表,並切結願處理任何糾紛後,申請補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