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列式行政規則-國有非公用不動產讓售作業程序
-
第 29 點
申購之不動產為申購人承租或占用時,其須追繳之租金或使用補償金,應將其收取起訖年月日、金額載於繳款通知書,限申購人連同價款一併繳清;其計算基準依照「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出租管理辦法」及「國有非公用不動產被占用處理要點」有關規定辦理,並計收至繳款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