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
Facebook Line Twitter

首頁行政規則條列式行政規則 >  條文內容   

條列式行政規則-國有非公用不動產讓售作業程序

  • 第 28 點

    申購之國有非公用不動產,依規定他人享有優先購買權者,應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於依國有財產計價方式或其他法律規定評定(或計算)價格後,先通知申購人限期表示是否願意繳款承購,申購人願意承購者,再徵詢優先購買權人是否依同樣條件承購。限期申購人表示是否願意繳款承購之通知,視同已依國有財產估價作業程序第二十九點第三項規定發文通知。
    (二)申購人對售價提出異議者,經循異議程序處理後,依原評定(或計算)價格或重新查估評定之價格,再次通知申購人限期表示是否願意繳款承購,申購人願意承購者,再徵詢優先購買權人是否依同樣條件承購。
    (三)優先購買權人放棄優先購買權或逾期未主張時,通知申購人限期繳款。
    (四)徵詢優先購買權人之公文無法寄達時,依行政程序法規定之送達方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