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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列式行政規則-國有非公用不動產讓售作業程序

  • 第 26 點

    申購人非已出租國有非公用不動產之承租人,應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訂定基地、林地、不適用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規定之耕地、養地或其他性質租約者,請申購人檢附承租人拋棄承租權同意書。無法檢具者,請申購人附具同意承受租賃關係同意書。
    (二)適用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規定之耕地、養地租約:
    1、符合平均地權條例第七十六條第一項及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五款得終止租約情形者,申購人免附承租人拋棄承租權同意書。 
    2、不符合平均地權條例第七十六條第一項及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五款得終止租約情形者,請申購人檢附承租人拋棄承租權同意書。無法檢具者,請申購人附具同意承受租賃關係同意書,並於核准讓售及申購人願意承購後,就符合土地法第一百零七條及農地重劃條例第五條規定之承租人,通知是否優先購買。
    3、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台電公司)為興辦公共事業需要使用出售機關已出租之國有土地,除有法律規定得終止租約之原因外,不得以因舉辦公共事業需要之約定終止租約,須由台電公司檢附承租人拋棄承租權同意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