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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列式行政規則-國有非公用不動產讓售作業程序

  • 第 24 點

    申購案件經審查有下列情形之一,得註銷申購案並敘明理由通知申購人:
    (一)不合讓售法令規定者。
    (二)申購之不動產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土地未完成國有登記。
    2、依法令不得讓售或不得移轉為私有。
    3、經行政院、財政部、本署或出售機關核定用途、計畫或處理方式。
    4、政府機關申請撥用或有保留公用需要。
    5、非都市土地編定為交通、水利用地,或現況為巷道、水溝、人行道,經主管機關認定應留供公共使用或具有公用地役關係。但不包括第十七點第二款第五目但書申購案件。
    6、現況為灌溉溝渠,經農田水利會認定有保留需要。
    7、涉有糾紛,短期內無法解決,且該糾紛足以影響讓售要件。
    8、已轉帳、抵償或出售而尚未辦竣產權移轉登記。
    9、已借用且短期內無法收回處理。
    10、優先購買權人已依同樣條件繳款承購。
    11、依法令規定無法辦理分割。
    12、涉及須由他機關辦理事項且經該機關查復無法辦理。
    13、通知繳款前,土地都市計畫使用分區變更為依法不得讓售或經劃定為不得移轉為私有。
    (三)經通知補正,逾期未補正或未照補正事項完成補正者。
    (四)經通知繳款,逾期未繳款或未繳清應繳價款者。
    (五)經行政院或財政部核准之讓售案,其讓售對象、標的、法令依據有變更者。但不包括下列情形:
    1、讓售對象死亡,改由繼承人申購者。
    2、以約計面積辦理讓售案件,讓售標的經地政機關依實際需用範圍辦理分割登記後,其實際面積與原核定面積有誤差,且分割後土地之位置、範圍未影響讓售要件者。
    3、讓售標的因地政機關辦理地籍圖重測變更者,且重測後土地之位置、範圍未影響讓售要件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