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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列式行政規則-國有非公用不動產讓售作業程序

  • 第 23 點

    讓售對象為特定不動產之所有權人讓售案件,如於通知繳款前有移轉登記予他人(不含繼承)情形,屬經行政院或財政部核准者應重新報核,其餘得限期依下列方式處理,逾期則註銷申購案:

    (一)由移轉前後之所有權人會同申請變更申購人名義後,逕以新所有權人為申購人,續辦申購案。
    (二)由新所有權人重新檢證申購,並註銷原申購案,但原申購案已完成之處理程序,除依規定有時效限制者外,得延續之。
    申購國有畸零地案件,合併使用範圍內私有土地所有權人,於通知繳款前,已將其土地移轉登記予第三人,處理方式如下:
    (一)經地方政府查復,合併使用證明書應重新申請者,出售機關通知申購人限期向地方政府重新申請核發合併使用證明書,申購人逾期未重新申請者,註銷申購案。
    (二)經地方政府查復,合併使用證明書無需重新申請或無相關規定者,限期依前項各款方式處理,逾期則註銷申購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