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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列式行政規則-國有非公用不動產讓售作業程序

  • 第 20 點

    核發產權移轉證明書及辦理產權移轉登記:

    (一)出售機關於申購人一次繳清價款後,應即辦理產籍異動作業,並於五日內掣發產權移轉證明書。但情形特殊,影響處分收益時,不在此限。
    (二)產權移轉證明書之核發日期為申購人實際繳款日。但承購人持支票向金融機構繳納價款者,以繳款書所蓋金融機構收款章戳日期為繳清日期,並俟支票兌現後始核發產權移轉證明書。
    (三)申購人一次繳清價款者:
    1、通知申購人於五日內具領產權移轉證明書,或以雙掛號郵件寄送。具領時應核對申購人資料,並請具領人於產權移轉證明書存根蓋章。
    2、申購人逾期未具領之產權移轉證明書,以雙掛號郵件寄送。
    3、出售機關應於相關登記書表用印後,交由申購人於土地法規定期限內向該管地政機關申辦產權移轉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