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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列式行政規則-國有非公用不動產讓售作業程序

  • 第 18 點

    計(估)價:

    (一)依照國有財產計價方式及國有財產估價作業程序辦理。但其他法律或行政院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二)售價經評定後,其金額達於新臺幣(下同)伍仟萬元者,應經審計部同意。
    (三)前款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因故未售脫,申購人再次申購時,倘適用之法令依據相同,且無國有財產計價方式第九點規定應循序重新查估情事者,得免再報經審計部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