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
Facebook Line Twitter

首頁行政規則條列式行政規則 >  條文內容   

條列式行政規則-國有非公用不動產讓售作業程序

  • 第 17 點

    審查:

    (一)核對證件,並依申購案類別及法規依據審核,如審查結果初步符合讓售規定,惟證件不齊、所附資料有誤或有應補辦事項,應通知申購人於接到通知次日起十五至三十日內補正。

    (二)共同審查事項:

    1、有無不得移轉為私有或依法令規定不得出售之情形。

    2、是否屬都市計畫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各款規定之公共設施用地。

    3、是否位屬保安林地範圍。

    4、是否經政府機關申請撥用或保留公用。

    5、非都市土地編定是否屬交通、水利用地,並經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認定應留供公共使用。但不包括申購國有畸零地或依產業創新條例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三條、第六十五條規定及獲准整體開發範圍內申購國有土地案件。

    6、是否屬農田水利會認定現況有保留需要之灌溉溝渠。

    7、是否屬河川區域範圍內。但不包括依產業創新條例第四十二條規定申購國有土地案件。

    8、是否屬國家公園生態保護區、特別景觀區、史蹟保存區、及墾丁、陽明山、台江等國家公園之遊憩區內。

    9、申購人如為寺廟,是否取得權利主體之資格。

    10、申購人如為外國人,是否符合土地法第十七條至第二十條規定。

    11、申購人如屬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或其於第三地區投資之公司,是否符合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六十九條之規定。

    12、以財團法人或公司行號名義申購者,是否依規定取得法人資格。

    13、 都市計畫使用分區證明書於收件時是否為有效期間內。

    14、產籍申請文案號及其他事項欄有無特別限制事項。

    15、有無他項權利設定。

    16、有無優先購買權之適用。

    17、是否應追收使用補償金或其他費用。

    18、申購之國有土地屬農業發展條例規定之耕地者,僅申購部分土地,是否符合該條例第十六條規定,及申購人是否符合該條例第三十三條及第三十四條規定。

    19、申購之國有土地屬稅捐稽徵機關核准抵稅之原住民保留地,承受人資格是否符合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三十七條及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第十八條規定限制;申購之土地登記謄本是否有原住民保留地之註記,是否已受理申請增劃編為原住民保留地。

    20、其他依申購案類別及法令規定應查事項。

    (三)申購出租國有不動產者,審查事項:

    1、是否訂有基地或房屋(地)租約。

    2、是否原屬他機關標租之國有公用不動產,接管後換訂本署租約。

    3、租期是否屆滿,租賃關係是否存續。

    4、租約內有無限制出售之特約。

    5、申購人是否為現使用之承租人。

    (四)申購國有畸零地者,審查事項:

    1、合併使用證明書於收件時是否為有效期間內。

    2、合併使用證明書有無加註需申購人辦理之事項;無加註且現況為巷道、水溝者,申購人是否承諾於申請建築時依建築相關法規辦理廢水、廢道等事宜(屬第二款第五目但書免洽地方政府認定)。

    3、未會同申購之合併使用範圍內私有土地所有權人是否同意申購人承購或放棄申購。

    4、合併使用範圍內如另有他機關經管之國有土地,他機關不願移交者,申購人是否切結承諾得否單獨建築自行負責(讓售時毋須徵詢其他公有土地管理機關是否優先承購)。

    5、合併使用範圍內國有非公用土地是否有土地所有權人申購合併使用鄰接國有非公用土地案件處理要點規定不辦理讓售之情形。 

    (五)依國有財產法第五十條、第五十一條及第五十二條之一規定由行政院或財政部核定讓售案件,審查事項:

    1、陳報核定前,應查明土地使用管制是否與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之事業計畫相容。

    2、申購案奉核後,讓售對象、標的、法令依據有無變更(不包括第二十四點第五款各目情形),及申購人是否完成相關附帶條件。

    3、申購案經通知申購人限期三十日檢證承購,申購人是否於期限內檢證申購。

    (六)依特別法出售者:是否出具第十二點各款之證明文件。

    (七)申購案收件審核順序如下:

    1、同一範圍之國有土地申購案件競合時,除依國有財產法第五十二條之二規定讓售案件應先審辦外,依收件先後順序審辦。

    2、依國有財產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申請承租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案件,於出租機關通知其繳清歷年使用補償金及訂約前,有依同法第五十條至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二條之一第二項、同法施行細則第五十五條之一第三項第三款、第四款或其他特別法律規定申請承購相同標的之案件時,先審辦申購案。其他為相同標的之租、購案件競合時,按收件時間順序審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