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列式行政規則-國有非公用不動產讓售作業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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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5 點
收件:
(一)收件人員應於國有非公用財產管理系統出售作業模組登錄申購案加註,及掣發收據交申購人執存。(二)收據上應註明下列事項:1、本收據僅證明申請讓售案件已收件,並非出售機關同意讓售之要約或承諾。2、本收據不得移作權利憑證或抵押之用。(三)申購案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得不予收件:1、申購人姓名與所附身分證明文件記載不符。2、申購租用基地或房地案件未訂有基地或房地租賃契約。但依規定得辦理租購併辦之案件者,不在此限。3、依法按讓售當期公告土地現值計價讓售之申購案未依第十四點第一項第七款規定附具承諾書。4、合併使用證明書、都市計畫分區使用證明於收件時已逾有效期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