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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列式行政規則-國有非公用不動產讓售作業程序

  • 第 13 點

    申購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時,申購人應於申請書承諾下列事項:

    (一)附繳之證件如有虛偽不實時,申購人願負法律責任,並無條件同意撤銷或解除買賣關係,已完成移轉登記者,並願辦理回復國有登記。
    (二)上開不動產申購經受理收件,申購人絕不據此認定受理機關已為同意讓售之要約或承諾。
    (三)申購人如有二人以上,未註明承買持分,除租用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有約明承租持分外,同意以均分方式辦理;未指定代表人者,申購人願以申請書所填之第一人為代表人。
    (四)申購人對承購之國有非公用土地,因地政機關測量登記錯誤,致實際面積較出售面積有所增減時,自繳款之日起十五年內願照土地實際面積按讓售當時價格無息補退價款。
    (五)出售機關依申請書所載住址所為之通知,無法送達時,申購案任由出售機關註銷。
    (六)申購之國有非公用土地,如為巷道、人行道或水溝使用時,申購人願於取得土地後,依相關法令規定使用,如有損害第三人權益,申購人願自行負責。
    (七)申購人同意自繳付價款之次日起,負擔申購之國有非公用不動產之地價稅、房屋稅、工程受益費等賦稅,因遲延繳納而發生之滯納金、罰鍰等,亦願全部負責。
    (八)申購人向地政機關申辦承購之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所發生之登記規費等,及逾期申辦而發生之罰鍰,願全部自行負擔。
    (九)同意出售機關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十五條規定,基於國有財產管理之特定目的,於必要範圍內蒐集或處理申購人及代理人之個人資料,並依同法第十六條規定,依法定職務為必要之利用。
    (十)申購之國有非公用土地於通知繳款時,未有辦理地籍圖重測成果公告之情形,申購人同意依土地產權移轉證明書核發當時之土地登記謄本記載之土地面積計價承購,日後該申購土地辦理重測,重測後面積縱有增減,一律互不補退價款;位屬地籍圖重測區內且已辦理重測成果公告者,於地政機關辦理土地標示變更登記前,申購人同意依重測成果公告之面積計價,並俟地政機關辦理土地標示變更登記後,依重測後面積相互補退價款。
    (十一) 申購之國有非公用土地倘日後查證屬出售時依法不得私有之情形,致買賣契約及移轉所有權之物權行為無效,經依法塗銷移轉登記時,同意出售機關無息退還已繳之價款,絕不提出異議。
    (十二)其他因個案情形需承諾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