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列式行政規則-國有非公用不動產讓售作業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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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 點
依特別法規定申購國有非公用不動產者,應視申請類別加附下列文件:
(一)依礦業法規定申購礦業用地:1、礦業主管機關核定礦業用地證明文件及明細表影本。2、礦區圖。3、採礦或探礦執照影本。(二)依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規定申購因興建或改善水利設施必須之工程用地:主管機關認定須提供農田水利會興建或改善水利設施之證明文件。(三)依都市更新條例規定申購都市更新事業計畫範圍內國有非公用土地:主管機關核定都市更新事業計畫之證明文件。(四)依農產品市場交易法規定申購批發市場或農民團體共同運銷之集貨場所需用地:主管機關核准之證明文件。(五)依產業創新條例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三條規定申購開發產業園區需用之土地:主管機關核定設置產業園區之證明文件。(六)依產業創新條例第六十五條規定申購因擴展工業或設置污染防治設備所必須之土地:主管機關核發之工業用地證明書。(七)依住宅法規定申購民間興辦社會住宅需用夾雜零星或狹小國有非公用土地:主管機關核准之證明文件。(八)其他依特別法規定得予出售之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