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列式行政規則-國有非公用不動產讓售作業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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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點
依國有財產法第五十二條之一第一項第六款及同法施行細則第五十五條之一第一項第六款、第三項第一款至第四款規定申購其他使用情形或位置情形特殊之國有非公用不動產者,應依實際個案情形分別加附下列文件:
(一)可資證明於國有土地上之建物為合法建築物之文件及第六點第二項規定之所有權證明文件。(二)地方政府不予核發公私有畸零(裡)地合併使用證明書之文件、最近三個月內國有土地鄰接之土地登記謄本及地籍圖謄本。(三)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興辦事業屬公用事業之文件。(四)相關主管機關依主管業務立場考量施政需要、業務推動以及公共利益等原則審核認定國有土地有提供使用必要之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