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
Facebook Line Twitter

首頁行政規則條列式行政規則 >  條文內容   

條列式行政規則-國有非公用不動產讓售作業程序

  • 第 10 點---依財政部國有財產署111年1月25日台財產署管字第11140000900號函,本點與前開號函不符部分之規定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依國有財產法第五十二條之一第一項第五款及同法施行細則第五十五條之一第一項第五款規定申購非屬公墓,而其土地登記簿最後記載之地目為「墓」,並有墳墓之國有非公用土地者,應加附其為墓主之證明文件,並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墓碑上載明死者及立碑人姓名者:
    1、得由立碑人單獨或會同檢具墓政主管機關核發之死者與申請人關係文件或切結其為墓主後申購。
    2、非全體立碑人申購時,申購人應切結自行處理與其他立碑人或權利人間權利義務關係。
    3、立碑人之繼承人申購者,比照第一、二目方式處理。
    (二)墓碑上未載明死者姓名,但有立碑人者:
    1、得由立碑人單獨或會同檢具墓政主管機關核發之認定證明或切結其為墓主後申購。
    2、依第一款第二、三目方式辦理。
    (三)墓碑上載明死者姓名,但立碑人不詳者:得由死者之配偶、直系血親或兄弟姊妹(應檢具戶籍資料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申購,並比照第一款之切結方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