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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列式行政規則-國有非公用不動產讓售作業程序

  • 第 7 點

    依國有財產法第四十九條第三項規定申購國有非公用土地(以下簡稱申購國有畸零地)者,應加附下列文件:

    (一)地方政府核發有效期限內之公私有畸零(裡)地合併使用證明書或地方政府認定應與鄰接土地合併建築使用之公文書。
(二)合併使用範圍內各筆土地最近三個月內登記謄本及地籍圖謄本。
(三)未會同申購之合併使用範圍內私有土地所有權人同意申購人承購或放棄申購之同意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