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列式行政規則-國有非公用不動產讓售作業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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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點
依國有財產法第四十九條第一項規定申購出租之國有非公用不動產(以下簡稱申購出租國有不動產)者,應加附國有基(房)地租賃契約(租約遺失附切結書)。
(一)地上建築改良物已辦理所有權登記者:所有權狀影本或建物登記謄本。
(二)地上建築改良物未辦理所有權登記者:建築改良物確屬申購人所有切結書。
申購租用房地者如數人共同承租後分別申購時,應再加附房屋共同使用範圍協議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