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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列式行政規則-國有非公用不動產讓售作業程序

  • 第 6 點

    依國有財產法第四十九條第一項規定申購出租之國有非公用不動產(以下簡稱申購出租國有不動產)者,應加附國有基(房)地租賃契約(租約遺失附切結書)。

申購租用基地者,應再加附下列地上建築改良物所有權證明文件:
(一)地上建築改良物已辦理所有權登記者:所有權狀影本或建物登記謄本。
(二)地上建築改良物未辦理所有權登記者:建築改良物確屬申購人所有切結書。
申購租用房地者如數人共同承租後分別申購時,應再加附房屋共同使用範圍協議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