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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列式行政規則-國有非公用不動產讓售作業程序

  • 第 5 點

    申購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承購國有非公用不動產申請書(以下簡稱申請書)。但須報經行政院或財政部核定者,得俟核准讓售後再檢附。
    (二)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
    1、自然人:戶口名簿或身分證影本(應自行核對正本後認章)。申購人為未成年人、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之人,應由法定代理人、監護人或輔助人於申請書內簽名並蓋章(如為未成年人,父母均應列為其法定代理人,如有協議或經法院判決確定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並辦妥戶籍登記者,僅需列任監護人之父或母,並應檢附戶籍資料)。
    2、法人:法人登記證明文件或法人設立或變更登記表影本,與其代表人資格證明及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3、其他得為權利主體者:有效期限內之主管機關立案或核備文件影本,與其代表人資格證明及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三)申購之國有土地(建物)最近三個月內之登記謄本及地籍圖謄本。但國有建物未登記者,免附登記謄本。
    (四)國有土地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證明(尚未實施都市計畫或畸零、裡地合併使用證明書或權責機關之公文書已記載都市計畫分區者免附)。但出售機關能以電子處理查詢者,得免予檢附,並由出售機關列印查詢文件併案存檔。
    (五)申購人委託他人申請者,應檢具委託書或於申請書載明委託關係,並檢附受任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六)依申購案類別應加附之個別證件。
    (七)其他經出售機關基於審查需要通知檢附之證件。
本作業程序規定申購國有非公用不動產須附之登記謄本、地籍圖謄本及戶籍證明文件影本,由出售機關以電子處理查詢,並列印查詢文件併案存檔。但無法以電子處理查詢者,應由申請人檢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