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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列式行政規則-逾期未辦繼承登記土地及建築改良物標售作業要點

  • 第 16 點

    執行機關依本條規定標出土地或建物,於承購人繳清價款後,應發給標售證明書,交由承購人單獨申辦所有權移轉登記,並應將標售結果函知登記機關及原移送之直轄市、縣(市)地政機關。

    承購人身分經地政機關審核或其他不可歸責於承購人之事由,無法取得不動產者,由執行機關解除買賣契約,無息退還已繳之價款,並撤銷原發給之標售證明書,標售標的物由執行機關另行處理。

    執行機關於核發標售證明書之次日起十五年內,承購人如發現出售面積與實際面積不符,得自行負擔費用辦理複丈,並就更正後增減面積計算差額地價無息辦理多退少補,逾期不予受理。差額地價之計算公式為:得標金額除以公告標售面積乘以增減面積。

    標售不動產繼承人已依本條第四項規定按其法定應繼分領取標售價款者,由承購人自行與該繼承人協調處理退補差額地價;部分繼承人尚未領取標售價款者,由執行機關按增減面積核算價金後,依其法定應繼分發給之。

    標售土地如日後辦理重測,重測後面積縱有增減,一律互不退補差額地價。

    承購人辦理移轉登記時,免申報土地移轉現值,並免依土地稅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房屋稅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一項、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辦理,由執行機關函請稽徵機關查復欠稅費並核發土地增值稅繳款書後,自國庫設立之專戶中撥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