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列式行政規則-逾期未辦繼承登記土地及建築改良物標售作業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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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4 點
開標後,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得標人得申請無息退還保證金:
(一)得標人無意購買經優先購買權人部分承購後剩餘土地、建物或承購持分者。(二)執行機關無法於開標後六個月內通知繳價,且非屬可歸責於得標人之事由者。(三)優先購買權人已繳交保證金主張全部優先承購,經執行機關認定或法院判決確定具優先購買權者。得標人依前項第二款規定申請無息退還保證金時,應即註銷優先購買權人之承購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