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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列式行政規則-逾期未辦繼承登記土地及建築改良物標售作業要點

  • 第 12 點

    前點所稱使用範圍如僅為土地或建物之一部分,且經優先購買權人表示優先購買者,應依下列方式處理:

    (一)依法得分割者,除非屬優先購買權之使用範圍部分由得標人承購外,應依各優先購買權人使用範圍辦理分割後,按其使用範圍由各優先購買權人承購。但優先購買權人有二人以上,且經協議合併承購者,得依其協議辦理。
    (二)依法不得分割者,應由優先購買權人及得標人協議由一人單獨或共同承購,其為共同承購者,應協議各人之承購持分。
    依前項第二款規定協議不成時,由執行機關依全體優先購買權人及得標人得承購範圍之面積,計算其承購持分,通知並限期優先購買權人及得標人一次繳清價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