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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列式行政規則-逾期未辦繼承登記土地及建築改良物標售作業要點

  • 第 11 點

    本條第三項所稱使用範圍,繼承人或其他共有人使用者,以其實際使用範圍為準。合法使用人使用者,應以登記或契約約定為準;登記或契約約定不明者,依現場實際使用範圍認定;使用範圍有重複時,以物權登記先後順序及物權優於債權之原則認定之。
    前項使用範圍需辦理複丈、分割者,得由國有財產署代位申請。
    合法使用人檢附與被繼承人所訂之使用權契約書,應經公、認證,如未經公、認證者,由申請人切結「本契約書如有不實致他人受損害者,申請人願負法律上一切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