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列式行政規則-逾期未辦繼承登記土地及建築改良物標售作業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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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點
標售不動產經繼承人、合法使用人或其他共有人就其使用範圍主張優先購買,按其檢附之證明文件無法認定,或使用範圍依第十一點規定無法認定或有爭議者,主張優先購買權人應於執行機關通知之期限內,以得標人為被告向法院提起確認之訴;得標人對於優先購買權之存否或使用範圍有爭執者,應以主張優先購買權人為被告循民事訴訟程序訴請法院審理;主張優先購買權人為二人以上,對於使用範圍有爭議者,應於執行機關通知期限內自行協議或向法院提起確認之訴。
主張優先購買權人未按執行機關通知期限內自行協議或循司法途徑處理者,視為放棄優先購買權。
主張優先購買權人或得標人提起訴訟,應將送法院審理之訴狀影本(有法院收狀章戳)送執行機關,於判決確定後,再依判決結果檢具相關證明文件通知執行機關辦理通知繳款事宜。
前項訴訟期間,主張優先購買權人已繳清價款者,於核發標售證明書前,執行機關通知其無息領回扣除保證金之價款。
主張優先購買權人於執行機關尚未認定優先購買權並通知繳交差額價款前,表示放棄優先購買權,或主張優先購買權人經執行機關認定或法院判決確定不具優先購買權,已繳之價款(含保證金)無息退還。
主張優先購買權人應於執行機關繳款通知送達之次日起五十日內一次繳清差額價款,逾期繳清者,視為放棄優先購買權。
依其他法律規定主張優先購買者,適用第一項至第四項及第六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