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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列式行政規則-逾期未辦繼承登記土地及建築改良物標售作業要點

  • 第 4 點

    標售底價之計算方式如下:

    (一)標售底價,土地按當期公告土地現值計算;建物以課稅現值計算,無課稅現值者,以重建價格減除折舊後之餘額計算。

    (二)本條第五項所稱之再行標售,係指第二次至第五次辦理之標售;所稱酌減拍賣最低價額,係指逕按前次標售底價之百分之二十減定。

    標脫後經得標人申請無息退還保證金,或土地經分割、合併、重測、重劃等標示異動情形,再列標時,標售底價重新依前項規定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