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列式行政規則-逾期未辦繼承登記土地及建築改良物標售作業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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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點
本條第二項、第四項與第五項所定公開標售及受理繼承人或原權利人申請發給價金,由國有財產署所屬各分署(以下簡稱執行機關)或受委託辦理之適當機構依本要點規定執行。所稱標售後,係指土地或已登記建築改良物(以下簡稱建物)標出後。
直轄市、縣(市)地政機關列冊移交標售之土地或建物,設有他項權利者,他項權利人之權利義務不受標售之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