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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列式行政規則-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標售作業程序

  • 第 13 點

    標售之不動產面積,應以地政機關之土地或建物登記簿所載者為準。但於點交後承購人如發現面積不符,除因地政機關測量登記錯誤或其他原因更正登記面積者外,得於六個月內自行負擔費用,會同標售機關辦理複丈,並就更正後增減面積計算差額地價辦理多退少補,逾期不予受理。
    前項因地政機關測量登記錯誤或其他原因更正登記面積,致土地實際面積較出售面積增減時,得自承購人繳款之日起十五年內,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面積減少者:承購人得檢附同意無息退還該短少土地價款,絕不另行要求其他損害賠償之同意書,申請退還溢繳價款。
    (二)面積增加者:標售機關應按標售時之底價計算差額地價,請承購人補繳價款。如承購人未補繳,必要時得循司法途徑處理。
    第一項差額地價及前項第一款溢繳價款之計算公式為:得標金額除以公告標售面積乘以增加或減少面積;前項第二款差額地價之計算公式為:標售底價除以公告標售面積乘以增加面積。
    標售土地日後如辦理重測,重測後面積縱有增減,一律互不退補差額地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