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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列式行政規則-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標售作業程序

  • 第 12 點

    承購人繳清價款後,標售機關應發給產權移轉證明書(如承購人要求,得以所有權移轉契約書取代之)、權利書狀及有關登記書表,會同辦理產權移轉登記,並填具點交紀錄。房屋契稅、產權移轉費用及重新接(復)水、電、瓦斯等費用概由承購人負擔,並自繳清價款次日起,由承購人負擔承購標的物之賦稅(房屋稅、地價稅及工程受益費等)。承購人於點交前要求鑑界時,標售機關應會同承購人辦理鑑界。其他各項手續比照讓售作業程序有關規定辦理。
    標的物之大樓管理費(包含公共水、電費),自標售機關點交次日起,由承購人負擔,標售機關或原管理機關已先行繳付部分,標售機關於通知繳款時一併通知承購人繳納。
    承購人身分如經地政機關審核無法取得不動產者,由標售機關解除買賣契約,無息退還已繳之價款,並撤銷原發給之產權移轉證明書,標售標的物由標售機關另行處理。
    標售之不動產倘日後查證屬標售時依法不得私有之情形,致買賣契約及移轉所有權之物權行為無效,經依法塗銷移轉登記時,由標售機關無息退還已繳之價款,標售標的物由標售機關另行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