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
Facebook Line Twitter

首頁行政規則條列式行政規則 >  條文內容   

條列式行政規則-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標售作業程序

  • 第 9 點

    決標後,除另有規定外,標售機關應通知得標人依標售公告所定期限,一次繳清全部價款(所繳保證金應抵繳價款)。得標人放棄得標,或有下列情形之一視為放棄得標者,沒收保證金,並通知次得標人於五十日內按最高標價一次繳清價款承購:

    (一)逾期未繳清價款。
    (二)依投標單所填投標人或代理收件人住址寄送之通知書無法送達或被拒收。
    得標人於繳款期限內死亡、喪失行為能力或行為能力受限制者,得將保證金退還予全體繼承人(或指定之代表人)、選定監護人或輔助人,並通知次得標人於五十日內按最高標價一次繳清價款承購。
    前二項之次得標人應於通知送達之次日起十日內,先繳相當於保證金額之價款,以示願意承購;餘款於該通知送達之次日起五十日內一次繳清,逾期未繳清,視為放棄承購,並沒收已繳價款。
    標售機關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通知繳款時,一併請得標人或次得標人檢附身分證明文件,倘得標人、次得標人資格不符合第五點規定,依第八點第三款第八目規定投標無效,已繳之價款無息退還,標售不動產由標售機關另行處理。
    前項身分證明文件比照國有非公用不動產讓售作業程序(以下簡稱讓售作業程序)第五點第一項第二款規定。
    標售不動產,如第三人依法有優先購買權而標售機關負通知義務者,決標後,標售機關應先行通知優先購買權人於通知送達之次日起,於法令規定表示優先購買之期限內,先繳相當於保證金額之價款,以示願意優先承購;餘款於標售機關繳款通知送達之次日起五十日內一次繳清,逾期未繳清,視為放棄優先購買權,並沒收已繳價款。
    承購人持支票向金融機構繳納價款者,以繳款書所蓋金融機構收款章戳日期為繳清日期,並俟支票兌現後始核發產權移轉證明書。
    得標人或承購人死亡,合法繼承人申請過戶承購,比照讓售作業程序第三十一點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