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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列式行政規則-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標售作業程序

  • 第 8 點

    標售機關開標時,應依下列規定:

    (一)派員會同監標人員(監標人員由標售機關主計人員或由其分署長指定有關單位人員任之)於開標時間前一小時向郵局取回投標單函件並作成紀錄,當眾點明拆封,就各標號最高標價及次高標價者進行審查,經審查有投標無效者,則按標價高低依序遞補審查,並逐標公布所有投標人及其投標金額。
    (二)審查時應注意下列事項:
    1、投標單及保證金是否齊備。
    2、投標單及保證金是否符合規定。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投標無效:
    1、投標單及保證金票據,二者缺其一者。
    2、保證金金額不足或其票據不符第七點第二款規定者。
    3、投標單所填投標金額經塗改未認章、或雖經認章而無法辨識、或低於標售底價、或未以中文大寫者。
    4、投標人為未成年人,其未依第七點第一款規定投標者。
    5、投標單所填標的物、姓名,經認定無法辨識者。
    6、投標單之格式與標售機關規定之格式不符者。
    7、保證金票據之受款人非標售機關名義,且未經所載受款人背書或有禁止背書轉讓之記載者。
    8、投標人資格不符規定者。
    (四)決標:以有效投標單之投標金額之最高標價者為得標人,次高標價者為次得標人。最高標價有二標以上相同時,應當場由主持人抽籤決定得標人及次得標人。次高標價者有二標以上相同時,比照辦理。
    (五)得標人放棄得標者,其按第七點第二款規定繳納之保證金予以沒收。
    (六)未得標人之保證金票據,依下列方式之一,無息領回:
    1、由未得標人出具與投標單內所蓋相同之印章,連同交寄掛號執據或身分證明文件,到場領回。
    2、由受託人持身分證明文件,連同交寄掛號執據及未得標人出具之委託書(所蓋印章與投標單相同),到場領回。倘受託人為投標單所載之代理人,免附委託書。
    3、由未得標人以申請書(所蓋印章與投標單相同),連同身分證明文件影本及交寄掛號執據,申請自付費用以郵寄或匯款方式領回。
    (七)投標人所繳保證金之收取發還事項,應指定出納人員辦理。
    (八)填寫開標紀錄及標售情形報告表。
    (九)每月底填寫當月標售情形一覽表及成果統計表,由各分署彙整所屬辦事處資料後,於次月五日前函送本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