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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列式行政規則-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標售作業程序

  • 第 6 點

    標售公告後,如有一標號之土(房)地標售底價在新臺幣一億元(含)以上者,標售機關應即將該批次標售公告及投標須知各二份函送本署轉送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及該委員會各委員。
    標售機關於標售公告後開標前發現公告(含投標須知、附表)有錯誤或遺漏者,依下列方式處理:

    (一)停標:公告之法令依據、不動產標的物(含不動產標示、面積、都市計畫使用分區或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及使用地類別、使用現況等)、標售底價、保證金金額、繳款期限、繳款方法、優先購買權、點交方式等內容錯誤或遺漏,將影響投標人權利及義務者,應予停標。
    (二)更正公告:非屬前款停標情形者,視其錯誤或遺漏情形辦理更正。
    標售機關於開標前依其他法令或個案情形,認有停標必要者,得予停標。
    停止標售一部或全部不動產時,由主持人於開標當場宣布,投標人不得異議。使用內信封且標封所載投標標號已停標者,標封原件以郵寄方式退還,或依標封所載投標人或其代理人持憑身分證明文件及交寄投標單函件之郵局掛號執據(以下簡稱交寄掛號執據)到場領回;未使用內信封、標封格式與標售機關規定之格式不符或標封所載投標人或代理人姓名、地址、標號缺漏或無法辨識者,以投標單所載標號為準,停標不動產之保證金票據併同投標單由投標人領回,領回方式比照第八點第六款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