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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列式行政規則-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標售作業程序

  • 第 5 點

    凡法律許可在中華民國領土內購置不動產之公、私法人、自然人、適用監督寺廟條例之寺廟及其他得為權利主體者(以下簡稱其他權利主體),均得參加投標。但標售之不動產屬農業發展條例規定之耕地,投標人應受該條例之限制;外國人參加投標應受土地法第十七條至第二十條規定之限制;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或其於第三地區投資之公司參加投標,應受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六十九條之限制,且於「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投資業別項目」未開放不動產業前禁止陸資投標為住宅及大樓之開發或經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