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列式行政規則-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標售作業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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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點
標售公告(視為要約之引誘,但對出價最高之投標人,除別有保留外,應視為要約),以實貼於標售機關公告(布)欄者為準,其內容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法令依據。(二)不動產標示及面積。(三)都市計畫使用分區或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及使用地類別。(四)標售底價及投標保證金(以下簡稱保證金)金額。(五)開標日期及地點。(六)價款繳納期限及繳付方法:除另有規定外,得標人應於開標之次日起五十日內一次繳清全部價款。(七)點交期間:標售機關於得標人繳清全部價款後,應於十五日內辦理點交。但得標人自費鑑界者,不在此限。(八)點交方式:
1、以書面點交為原則,並於點交紀錄「其他事項」欄記載「書面點交完竣」。按現狀標售或視為空地標售者,應於標售公告備註欄敘明現狀,並註明「以書面方式按現狀點交,地上物概由得標人自理。」2、標售不動產為原管理機關看管者,由原管理機關辦理點交事宜,並應於標售公告註明。(九)領取投標須知、投標單、投標專用標封之時間、地點。(十)備註欄註明其他有關事項:1、標售建物:基地不屬國有者,應載明基地權屬。2、標售基地:建物不屬國有者,應載明建物權屬。3、有關優先購買權之規定。4、其他事項。前項公告應在標售機關所在地通行報紙摘要刊載三天,並於標售機關網站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