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
Facebook Line Twitter

首頁 > 行政規則 > 條列式行政規則 > 條文內容

條列式行政規則-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標售作業程序

  • 第 3 點

    標售機關應於標售不動產前辦妥下列各項作業:

    (一)登記:完成國有登記及管理機關登記或變更登記。

    (二)勘查及核對土地使用分區:除另有規定得免辦勘查外,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勘查作業程序有關規定辦理。

    (三)查對資料:查對產籍、土地或建物登記謄本、地籍圖謄本等資料。

    (四)計價:依國有財產計價方式估定標售底價,其達於稽察限額者應先送請審計部同意;因故未售脫再次辦理標售時,倘無國有財產計價方式第九點規定應循序重新查估情事者,得免再送請審計部同意。

    (五)公告:於開標十四日至十六日前公告標售。但法規另有規定,或標售機關有預先廣告傳播必要者,公告標售期間最長不得超過二個月。

    (六)現場標示:標售之土地,得於現場豎立標示牌,或公告定期派員引導參觀。但土地面臨道路,其後有鄰接私有土地者,應豎立標示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