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列式行政規則-國有林解除地、國有林事業區外保安林解除地及原野地移交委託管理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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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點
委託管理之土地,如須變更用途,或有較農林牧用途可產生更高經濟價值之利用時,由雙方會同勘查後移還國有財產局辦理。
委託管理之土地,如須變更用途,或有較農林牧用途可產生更高經濟價值之利用時,由雙方會同勘查後移還國有財產局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