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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列式行政規則-國有林解除地、國有林事業區外保安林解除地及原野地移交委託管理要點

  • 第 4 點

    委託管理之土地,其租金及放領地價收入,除繳納賦稅外,由受託機關設立專戶儲存,配合省款充作山坡地開發資金,宜林地出售收入,以百分之三十解繳國庫,百分之七十充作山坡地開發資金,其收支由受託機關於年度終了時,列具明細表送由委託機關辦理預算程序,但解除國有森林用地地上林木,除租地造林外,其售價收入,由林務局依照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