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列式行政規則-國有林解除地、國有林事業區外保安林解除地及原野地移交委託管理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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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點
前項國有土地,經已完成地籍整理程序者,臺灣省政府同意分批列冊移交財政部國有財產局接管,財政部同意於國有財產局接管之同時,將其委託臺灣省政府指定之縣市政府為管理機關,並由國有財產局囑託該管縣市政府附記登記以木戳載明「本土地於 年 月 日移交國有財產局接管同時由國產局委託縣市政府管理」,並免收登記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