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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列式行政規則-國有林解除地、國有林事業區外保安林解除地及原野地移交委託管理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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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移交委託管理之國有土地,定為國有林解除地、國有林事業區外保安林解除地、及原野地,但其中屬都市計劃範圍內及其他由國有財產局認有自行管理必要者,移交後不予委託管理;其屬於公共設施預定地者,地方政府申請撥用時,應依照土地法第二十六條之規定辦理;如行政院另有規定時,應依院令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