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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列式行政規則-國有非公用海岸土地放租作業程序

  • 第11點

    放租機關應就海岸土地放租案件每年至少巡查一次。

    海岸土地放租案件經放租機關依第四點第二項及第九點第二項規定於租約特約事項約明請承租人配合相關使用限制及完成應辦或承諾事項者,放租機關應將租約影本、巡查紀錄表、現況照片等資料提供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確認承租人是否配合相關使用限制及完成應辦或承諾事項。

    放租機關發現承租人於承租之海岸土地有建造中或新建造完成之建築物,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查對承租人是否依前點第一項規定辦理。

    (二)將相關資料提供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確認承租人建造中或新建造完成之建築物規模或型式是否符合籌設或經營計畫。

    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放租機關應通知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有關機關依業管法令規定處理:

    (一)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第二項及前項第二款確認承租人未配合相關使用限制、完成應辦或承諾事項或承租人建造中或新建造完成之建築物規模或型式不符籌設或經營計畫。

    (二)承租人建造中或新建造完成之建築物查無放租機關核發土地使用權同意書。

    (三)經有關機關認定違反法令使用租賃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