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列式行政規則-國有非公用海岸土地放租作業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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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點
國有非公用海岸土地放租之租賃期限,為六年至十年。但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籌設或經營期限較短者,依其規定。
租約起訖日期,應依下列方式於租約內約明:
(一)申租時已實際使用土地者,起租日期為受理申租案之次月一日。
(二)申租時尚無使用土地事實者,起租日期為簽訂租約之次月一日。
(三)租期訖日不得逾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經營或籌設期限。
放租機關辦理換約案件,其租約起迄日期,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過戶換約及承租人名義變更換約,以申請換約之日期為租期起日,其租期訖日,除另有規定外,為原租約屆滿日。
(二)繼承換約,以繼承發生之日期為租期起日,其租期訖日,除另有規定外,為原租約屆滿日。
(三)續租換約,以原租期屆滿之次日為租期起日,其租期訖日,除另有規定外,依第一項及前項第三款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