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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列式行政規則-國有非公用海岸土地放租作業程序

  • 第3點

    國有非公用海岸土地之放租,應由申租人填具申請書,檢附身分證明文件、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籌設或經營之證明文件及經營事業計畫書,並視土地是否登記,併附下列文件,向土地所在地之放租機關申請:

    (一)已登記土地:

    1、土地登記謄本、地籍圖謄本。

    2、有效期限內之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未實施都市計畫者免附)或國家公園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證明。

    (二)未登記土地:土地位置實測圖(應包括鄰接之已登記土地)。

    前項身分證明文件,指下列文件。但申請人為政府機關(構)或公營事業機構者,免附:

    (一)自然人:身分證影本或戶口名簿影本;如有代理人者,併附代理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二)法人:法人登記證明文件或法人設立或變更登記表影本,與其代表人資格證明及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三)漁業生產合作社或其他團體:主管機關核發合作社登記證影本或立案、核定、備查文件影本,與其代表人資格證明及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第一項第一款文件,放租機關能以電子處理查詢者,得免提出,並由放租機關列印查詢文件併案存檔。

    第一項經營事業計畫書應包含下列項目:

    (一)申租土地位置及面積。

    (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籌設或經營期間。

    (三)申租土地期間(最長十年,且不得逾前款核准期間)。

    (四)經營事業種類。

    (五)其他與申請案相關之必要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