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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列式行政規則-國有非公用不動產租賃作業程序

  • 第66點

    出租機關應於每年年度開始,於前一年度孳息收入完成出納收款後即繕製欠租清冊,並於每年二月底前擬定催收計畫各一式二份,一份列管催收;一份報本署備查。
    欠租金之收繳,依權責發生數歸解欠租年度。
    第一項欠租清冊所列欠租金,如有因法人解散、停業或當事人行方不明致無法收訖、依法取得債權憑證、帳載錯誤等情形者,出租機關應依規定檢同有關證件及敘明原因,逐案或於每年七月底前彙整分別列冊報本署辦理註銷欠租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