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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列式行政規則-國有非公用不動產租賃作業程序

  • 第65點

    對於積欠租金之承租戶,出租機關得依下列程序催收:

    (一)催告限期繳納:以公文或繳款通知催告限期繳納,必要時並得以電話、人員訪問、明信片等方式為之,並得再以雙掛號函件催告。
    (二)聲請法院發支付命令或依法起訴。
    (三)聲請法院強制執行。
    前項欠繳之租金,承租人或其繼承人確實無力一次繳清者,得於加計違約金後,准予分期繳納,其期數由出租機關酌情決定。但其最後一期繳款日期,不得超過租期屆滿日。
    第一項承租人欠繳租金之遲延利息,依下列方式計收:
    (一)承租人欠繳租金,在出租機關未經聲請法院發給支付命令或訴請給付租金前,承租人已一次繳清或辦理分期繳納者,得免計收遲延利息。
    (二)承租人欠繳之租金及至清償日止之遲延利息,經法院判決確定或取得強制執行名義,已確認出租機關金錢債權存在:
    1、承租人於出租機關限繳期限前一次繳清欠租金者,遲延利息計收至清償日止。
    2、承租人無法一次繳清欠租金,於繳納期限前申請分期繳納者,視為承租人有清償欠繳租金之意思表示,其遲延利息計收至申請分期付款之日止,並由承租人承諾如未依約定方式繳納,應依法院判決或強制執行名義,補繳分期付款申請日之次日起至清償日止之遲延利息。